上一期讲了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前五个法定程序,这一期我们来讲讲其余几个法定程序。
●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直接选举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组织选民投票选举
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选举的投票时间自选举日始为一至三天;特殊情况经过选举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延长。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用流动票箱上门就选。流动票箱的投票必须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如果县、乡两级同时选举时,可以在同一投票站分别投票选举。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公布选举结果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有效后,当选代表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代表资格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报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确认。
●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之内”,召开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县级人大还要完成对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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