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期我们来讲讲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定程序。
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十个法定程序。分别是:
1.设立选举委员会
2.确定代表名额,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3.确定选举日期
4.进行选民登记
5.提出代表候选人
6.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7.组织选民投票选举
8.公布选举结果
9.代表资格审查
10.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今天这一期,我们先来一起学习前五个法定程序。
●设立选举委员会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选举工作办公室,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确定代表名额,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确定选举日期
选举日,即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日期,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日是县乡人大选举的基准时间。选民法定年龄计算、选民名单公布时限、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时限、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时限、选民资格异议处置时限等法定时限,都与选举日的确定密切相关。因此,选举日是法定日期,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推迟。
●进行选民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提出代表候选人
选区选举工作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对于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按选区以姓氏笔画为序,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向选民公布。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各选民小组酝酿、讨论、协商,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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