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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101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71226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2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9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2131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7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它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章 社会民生事业

第六章 社会治理

第七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青海省管辖区域内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同仁市、尖扎县、泽库县和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自治州州府设在同仁市。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机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依法治州,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制定特殊政策,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七条 自治州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根据工作需要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语言文字。


第九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十条 自治州尊重和保障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支持自治县发展经济社会各项事业。


第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它地方国家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五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六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自治州审判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法律监督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九条 自治州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根据自治州实际,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二条 自治机关优化自治州的产业结构,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促进现代生态农牧业、文化旅游产业和民族手工业等实体经济的发展,构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特色产业体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导产业园区体系建设。培育节能环保、信息应用、生物医药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工业产品创新升级,推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州发展水电产业,推进水光互补微网建设。培育壮大光伏、风力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提高牛羊肉、中藏药、冷水鱼等传统产业精深加工水平,加快有机畜牧业和绿色轻工业园区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加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促进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巩固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保持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内草场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流转。草场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自治州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依法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禁止开垦草原和非法占用草原。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优化农牧业发展布局,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和加工流通体系,推动有机农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牦牛、藏羊标准化养殖加工基地、标准化专业合作社、企业专属牧场和家庭牧场。推进黄果、中藏药、有机饲料种植基地建设,培育休闲农牧业、观光农牧业和定制农牧业。加强农畜产品品牌化建设,促进现代生态农牧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制定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规划,促进文化旅游融合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自然风光、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历史人物、民族文化等文化旅游资源优势,合理开发具有民族特点、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


推进国家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和最美大草原等文化旅游精品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促进旅游大环线发展。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特色小镇、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唐卡博览会、热贡艺术节、五彩神箭赛、那达慕等文旅活动品牌建设,培育特色节庆产业,加快乡村旅游发展。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扶持热贡文化的产业发展和市场开发,推进国家级文化品牌建设。


第三十条 自治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提升服务市场主体能力,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业。


自治州区域内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照顾自治州的经济权益,扶持地方经济发展,安排好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构建综合立体交通运输网络,加快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网络建设,优化路网结构,促进与兰西城市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便捷联通。


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优化现代服务业布局,制定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发展信息中介、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商贸服务业,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牧区倾斜,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自治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


第三十四条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国家对口支援政策,加强与对口支援地区的合作交流。


对口支援地区的援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自治州民生事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完善城镇建设规划,加快建设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品位。


第三十六条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州的财政,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自主安排和统筹使用属于自治州的财政收入,优先保障民生支出。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落实普惠金融政策,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健全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坚持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国家总体布局,科学编制保护规划,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


第四十一条 自治机关实施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修复和保护,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自治机关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进三江源生态保护建设工程和重点流域生态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水利风景区建设。落实天然林、人工林、重要水源地保护措施,促进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


第四十二条 自治机关加强区域内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区域内黄河流域的综合治理,加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确保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三条 自治机关应当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保护网络,防治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机制,禁止猎捕、杀害、食用、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引导各族群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坚持城乡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项目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自治州健全城乡垃圾分类及污水处理机制,促进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一体化建设。


第四十五条 自治机关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章 社会民生事业


第四十六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优先战略,办好学前教育,巩固义务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支持发展继续教育、特殊教育,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四十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能力建设,维护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自治机关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落实乡村教师优惠政策,稳定乡村教师队伍。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或者集资办学。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水平。


第五十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标识、网站名称以及公共道路、公共服务窗口等,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根据实际需要执行。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编译机构建设,提升藏、蒙、汉语言的翻译和文字的编译水平。


第五十一条 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完善科技创新机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协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引导各民族在文化上相互尊重、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借鉴。鼓励开展对藏族、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宗教、历史、文学、艺术、民俗等方面的研究,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


第五十三条 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新媒体等文化事业。


自治机关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完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科技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县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利用名胜古迹、历史文物、传统村落及其他重要文化遗产。


自治机关推进国家级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强热贡艺术、黄南藏戏、热贡六月会、土族於菟、和日石刻、达顿宴、蒙古包营造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十五条 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构建和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各族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自治机关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健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科学制定应急预案。


自治机关加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服务能力。


自治机关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第五十六条 自治机关发展中医药和藏蒙民族医药事业,支持民族医药研究和传承,加强民族医药品牌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扶持藏蒙医药产业发展。


第五十七条 自治机关制定符合实际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高质量就业。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族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五十九条 自治机关统筹发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推进康养事业,健全养老服务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自治机关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关爱留守儿童、孤儿、孤寡老人。


自治机关依法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和就业创业政策,加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属军属的优待抚恤,加强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六章 社会治理


第六十条 自治州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自治机关健全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核心,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寺规僧约等基层治理制度,提高基层群众自我治理能力。


第六十一条 自治机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和引导各族群众遵从公序良俗,摒除陈规陋习,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各民族群众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


第六十二条 自治机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创建活动。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推动建立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自治机关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依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自治机关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保障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六十五条 自治机关依法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自治机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公民婚姻自由、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自治州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六十七条 自治机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互联网、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社交软件等载体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极端思想、扰乱社会秩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六十八条 自治机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机制,提高防范和抵御国家安全风险的能力。


自治机关健全重大舆情和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机制,加强网络综合治理,维护网络安全。


第六十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落实兵役制度,推进民兵建设,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积极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第七十条 自治机关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自治机关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第七十一条 自治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提升监测预警水平,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进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防范和处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十二条 自治机关实施人才强州战略,改善人才供给结构,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健全人才队伍激励机制,重视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落实人才工作待遇,完善人才评价和服务保障体系。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引导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服务。


第七十三条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乡村人才振兴体制机制,加快培养农牧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牧区二三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牧科技人才,发挥各类主体在乡村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 自治机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年轻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七十五条 自治机关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新。对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推广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十六条 自治机关应当鼓励各族干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提升公共服务行业人员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能力。


第七十七条 自治州招录公务员或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可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予以适当照顾。


自治州对本地工作的各类人才和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就业、就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符合自治州实际的干部职工作息、休养、体检、供氧、供暖等关心关爱干部职工的政策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自治州建州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确定每年十月十五日为建州纪念日,放假一天。


自治州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藏历新年、开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放假时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21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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